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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5-01-04 14:16:00     点击:




为认真做好我校2014年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4>44号)要求,现将国家奖助学金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以下学生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学习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已享受国家生活资助定向培养或对口培养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规范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报所在院(系)。各院(系)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奖助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报所在院(系)。各院(系)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规范报送材料


(一)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以下要求填报:


(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4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3-2014学年”。


(4)表格中各项内容须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6)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院按照专业年级排名,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8)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0)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1)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2)上报表格一律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学校审查,不必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求进行,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学校审查,不必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求进行。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国家奖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纸质文档一式二份)加盖学院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


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4?纸质和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二份)加盖学院公章。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二份)。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文档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5?,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一份),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


3. 国家助学金


各学院须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上报材料具体包括: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文档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


(2)《2014-2015学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6),同时报送纸质与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学院公章于2014年10月15日16点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以上三类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表或汇总表电子版发至729038181@qq.com 。电子版名称标注:“学院名称+奖助学金名称”,比如:药学2014秋国奖。


五、工作要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省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学校,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校通报。


附件(在外语学院班委联系QQ群共享里下载):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6. 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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